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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資格

一、碩士班考生具下列之一報考資格者:

(一)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各公私立大學(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含應屆畢業生)。

(二)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詳見本簡章附錄一,第14頁)。

(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等相關學歷採認法規之規定,應填寫「境外學歷()切結書」(詳見本簡章附件一,第17頁),並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各1份影本報考,於錄取報到時繳交下列相關文件正本,以供查驗;如經查驗不符,取消入學資格。

1.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檢具下列文件:

(1)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中譯本。

(2)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之歷年成績證明及中譯本。

(3)國外學歷修業起訖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2.以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者,須符合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並檢具下列文件:

(1)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外文應附中譯本)。

(2)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外文應附中譯本)。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修業起訖期間之香港或澳門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入境紀錄證明。但申請人為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者,免附出入境紀錄證明。

(4)其他相關文件。

3.以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須符合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檢具下列文件:

(1)畢業證()書。

(2)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

(3)上述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四)碩士班不招收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七條「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身分之考生。

二、碩士在職專班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報考碩士在職專班,除符合上述碩士班報名資格(一)~(三)外,須現任或曾於各機關、學校、公()營企業機構任職之專職或學校教師,且具備1()以上工作經驗(或專業訓練)年資。工作經驗(或專業訓練)年資之計算,以相關工作(或專業訓練)證明書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三、重要注意事項:

(一)應屆畢業生於報名時須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書,註冊時則須繳交學位證書正本,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且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二)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七條「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身分報考資格者應符合下列一項以上資格,請填寫附件二「同等學力『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資格審查申請書」(第18頁),並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經本校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入學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報考:

1.曾獲頒大學相關榮譽學位者

2.資本額5千萬以上公司之高階主管或負責人

3.中央、直轄市、縣(市)各人民團體(會員數500名以上)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秘書長

4.曾獲個人專業領域之相關國內外重要競賽獎項者

5.其他在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三)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等相關學歷採認法規之規定。

(四)僑生、港澳生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外國學生,得否以其身分報考碩士在職專班,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五)報名考生如係現役軍人(含替代役)須另繳交下列證明:

1.服義務役之現役軍人如於入學日期前(113930日前)退伍,應取得各部隊長出具「退伍日期證明」正本或「准予報名證明書」正本,且證明文件中須註明退伍日期,始得報名。

2.現服志願役官、士、兵,須先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後,始得報名參加進修,並須繳交「准予報名證明書」正本,以一般身分報名。核定權責如下:

(1)少校級()以下官、士、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核定。

(2)中、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核定。

(3)將級軍官:由上將級單位主官()核定。

(六)目前在本校就讀或辦理休學保留入學資格之碩士生,不得報考本次招生考試,否則錄取者將予取消錄取資格。

 

※本招生相關規定請依簡章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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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中華民國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1060073088B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略)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略)

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 (略)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