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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資格

◆ 113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報名資格

◆凡具下列所述學歷(力)資格之一,並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即符合參加本招生登記資格。

◆下列符合【第一條第八~十二項及第十五項第1款第3目】條款之考生,依據教育部103年5月14日臺教技(二)字第1030064140號函,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之考生,須取得有關學歷(力)證件滿1年以上,始具報名本招生登記資格。

◆凡符合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力鑑定通過證書或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或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之上述同等學力條款考生,須取得有關學歷(力)證件滿1年以上,始具報名本招生登記資格【包含第一條第十五項第5~8款所規定】。

一、具下列學歷(力)資格條件之一,且取得學歷(力)證件之年數符合規定者,具報名本招生四技各校系(組)、學程之登記資格: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專業群科畢業者。

(三)教育部核定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接受綜合高中課程畢業,於畢業證書上註明有「綜合高中(部)」者。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學程(班)(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進修學校(進修部)專業群科畢業者。

(五)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學程(班)(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專業群科進修學校(進修部)畢業者。

(六)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七)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大陸地區高級職業學校學歷(力)證件,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屬實,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者。

(八)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畢業,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考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者。

(九)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進修學校(進修部)普通科畢業者。

(十)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十一)持有國外高級中學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十二)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大陸高級中學學校學歷證件,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屬實,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者。

(十三)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歷資格者。如仍在營者,並須經權責單位核准報考。

(十四)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十五)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且取得學歷(力)證件之年數符合規定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參加本招生。

1.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3.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2款規定。

4.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5.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明書。

6.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7.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8.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9.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10.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

11.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3)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12.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4)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13.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2)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14.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15.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

(1)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2)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且與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合計三年以上。

16.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17.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通過者僅得登記同意受理本條款之校系科(組)、學程為志願(符合本條款之招生學校請參閱本簡章第1頁)。

二、具下列學歷(力)資格條件之一,且取得學歷(力)證件之年數符合規定者,具報名本招生二專各校科(組)之登記資格:

(一)符合上述各款報名四技各招生系(組)、學程之登記資格。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注意事項:

一、考生參加本招生之聯合登記分發群(類)別,應與其報考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舉辦之113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考試科目群(類)別相同;群(類)別不相同者,其統一入學測驗之各考試科目原始分數不予採計。

二、考生若已參加113學年度下列各管道入學招生,經錄取(報到)後,不得再行參加本招生,違者一律取消網路選填登記志願資格,若已繳登記費者,不予退費,考生不得異議

(一)113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招收技藝技能優良學生保送入學招生。

(二)113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招收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招生。

(三)113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招生。

(四)113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甄選入學招生。

(五)113學年度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

(六)113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

(七)113學年度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

(八)113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

(九)113學年度大專校院各入學招生管道或各校經教育部核准自行辦理之單獨入學招生。

三、考生自畢業或取得有關登記資格學歷(力)證件,自取得證件之年數採計,可計算至113年9月30日(星期一)

四、持國外高中(職)學校以上畢業證件者,應另附歷年成績證明

五、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經參加本入學招生取得錄取入學資格者,入學後之修業悉依入學學校學籍法規定辦理;如因在臺居留期限期滿,而致無法就學或完成修業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請考生報名時慎重考慮

六、考生所持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認定,由本委員會召開之資格審查委員會審定之。

七、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檳吉臺灣學校、吉隆坡臺灣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上海臺商子女學校、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等8所海外學校未具僑生身分考生登記資格,比照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由國內移居至馬來西亞地區,但未具僑生身分考生,因未修讀馬來文致無法取得高中畢業證書者,得持馬來西亞三年制高中修業證明書(修畢所有課程,且各科成績及格),經駐外單位驗證後,比照國內同等學力資格辦理。

九、曾於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七年一貫制學系就讀者,其一至三年級視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同等學力,登記資格得比照「登記資格第一條第十五項第一款」辦理。於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及東方設計大學七年一貫制學系就讀者,其一至五年級視同五年制專科學校同等學力,登記資格得比照「登記資格第一條第十五項第二款」辦理。

 

※113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委員會網址:https://www.jctv.ntut.edu.tw/union42/

※本招生相關規定請依簡章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