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採計項目
跳到主要內容區

 

積分採計項目

(※摘錄自招生簡章第5-6頁)

一、總成績:採計108年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成績。總成績以80分為滿分,計算方式如下:

      (一)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及自然5個科目之三等級四標示,依下表所列對照換算並計算分數總和。

 

三等級四標示

A++

A+

A

B++

B+

B

C

分數

16

14

12

10

8

6

4

 

(二)寫作測驗級分不列入總成績之計算,僅列為同分比序項目使用。

二、免試生總成績相同時,依「同分比序項目順序」比序。

三、同分比序項目及順序如下表:

項次 同分比序項目順序 項次 同分比序項目順序
1 英文(三等級四標示) 4 社會(三等級四標示
2 國文(三等級四標示) 5 自然(三等級四標示)
3 數學(三等級四標示) 6 寫作測驗級分

免試生總績如達本會訂定最低記標,雖額,亦不得參與登記分發作業。

※相關規定以簡章為主。